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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海瑜一审获刑13年

2025-05-14 扫码到手机阅读

2025年5月14日,上海讯——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海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海瑜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案件回顾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李海瑜在担任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企业形象。

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李海瑜涉案的财产,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全。庭审中,李海瑜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深刻忏悔。

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海瑜身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社会反响

此案的宣判引起了广泛关注。公众普遍认为,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也警示广大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专家点评

法律专家指出,近年来,我国反腐力度持续加大,特别是针对国有企业领域的腐败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此案的判决不仅是一次法治实践,更是对其他公职人员的一次警醒。

展望未来

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将以此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公司将继续聚焦主业,推动能源科技创新,为实现“双碳”目标贡献力量。

此次判决再次表明,无论职位高低,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也提醒每一位公职人员,必须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为社会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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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2025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海瑜受贿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经查,李海瑜在2019年至2024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233万余元,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已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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